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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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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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10-08

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Univers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JUST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江苏高校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交流高等学校科协工作的理论研究与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组织建设水平,推动高校科协间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高校科协组织间的联系与协作,从而推动高校科协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开展跨学科的学术研讨与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协调和推动多个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积极开拓与国内外科技团体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整合科普资源,组织高校科协立足高校、面向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开展科技竞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围绕江苏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创江苏”总体要求,聚焦需求汇聚全省优势资源,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推动“校校联合、校会整合、校企融合”,提升高校科协服务能力,组织和推动跨领域、跨行业的创新合作与联动,拓展跨界协同合作,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

(五)做好高校科技人才培育与举荐,组织推动跨单位、跨领域的人才培养与合作项目,积极推荐优秀高校科技工作者申报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以及江苏省青年科技奖、江苏省最美科技工作者等各类荣誉,组织实施江苏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促进高校人才脱颖而出。设立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表彰和奖励为本团体作出贡献的会员。

(六)组织江苏高校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咨询和制定,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端科技创新智库。

(七)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发挥青年科学家专委会功能,推动学术联办工作委员会、科普联展工作委员会、人才联育工作委员会、成果联荐工作委员会、组织联建工作委员会、创新联动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

(九)推动、支持高校组织培训、开展学术活动和课外科技活动,支持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十)服务科技工作者,反映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和决定;

(二)个人会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江苏科技工作者;

2. 热心支持或参与高校科技工作的党政领导、专家、科技企事业家;

3. 江苏高校在读学生。

(三)单位会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位于江苏省内的高等学校;

2. 与江苏高校合作密切,并对高校学术发展、成果转化等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取相关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与帮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主动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无正当理由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监事会主席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高校科协工作成效较好;

(二)所在单位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三)在所在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或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时,应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负责人在会员单位的任职有变动时,由其继任者接替,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所在单位科协(或相关部门)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所在单位科协(或相关部门)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选举产生;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本团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和秘书处挂靠单位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若干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及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该项工作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队的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单独冠以“江苏”、“全省”、“省”等字样,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其人选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任期与理事一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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